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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下旬起,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发生侵害派遣员工权益行为的,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记者10月9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继国家和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市制订下发了《规范劳务派遣十条措施》。
市人社局负责劳务派遣的同志说,《十条措施》规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还规范了劳务派遣经营内容、用工管理体系、劳务派遣员工侵权责任承担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工作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派遣员工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使用,并由用工单位直接对派遣员工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劳务外包、劳务分包、业务承保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劳务派遣业务范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调入)派遣员工后,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自招用(调入)派遣员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外,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还应载明派遣员工的工作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同工同酬等内容。
为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监管,我市实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应于30日内到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部门进行备案,县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于每季度末向市局上报本地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一旦发生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将根据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派遣员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原因导致派遣员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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