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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用工制度中被广泛使用,这种作为正式用工制度的补充的劳动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各用工形式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但我国劳务派遣市场不够规范,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甚至用工单位在遇到麻烦时,劳务派遣工就被拉出去当“替罪羊”的事件时有发生。具体而言,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有些用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有多个条款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在现实中操作困难,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劳务派遣工的合理利益依然得不到保障。此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将重点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定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其次,定性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岗位上。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还规定,辅助性岗位的确定,明确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这就给了员工更多的民主权利。
再次,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就业稳定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患病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即便劳务派遣期满也不得遣回派遣单位。
最后,保障劳务派遣工的保险福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不但要在薪酬待遇方面给予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在保险福利方面也不能有歧视。
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只是“暂行”规定,但这毕竟是一个好的开始。对于广大劳务派遣工而言,同工同酬和就业稳定已经成为一个可以期待的情形,但能不能具体实现,还要看在法律实行过程中能不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劳务派遣工在工作中遇到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要勇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执法机关更要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顺利实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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