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近日,宿迁率先在全省出台了《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3]244号),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厉行节约、提高效能。
明确用工范围。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开发区、新区、园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
明确用工人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核定总体控制在正式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具体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确定后另行下达执行。
明确待遇水平。(一)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收入水平总体不超过市直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60%,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具体岗位、工种核定工资指导线并逐年公布,同时建立起劳务派遣用工工资适时增长机制。(二)各用人单位结合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绩效等因素,在核定指导线范围内确定具体待遇,实行“以岗定薪”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三)劳务派遣用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明确用工程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社局核准。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用人计划,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同意并发布。用工的招录工作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公司对派遣用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建档管理、办理社保。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局增人增资手续拨付人员经费。用工单位凭鉴证的派遣用工合同和审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派遣用工社会保险待遇手续。
明确管理办法。(一)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派遣用工数量,严禁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合同用工。市人社局负责派遣用工的管理。负责派遣公司选定、招聘计划审定和监督招聘的实施、派遣用工合同的鉴证和工资指导线的核定发布。市财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经费安排和管理,监督用人单位按批准的用工人数和要求发放工资。(二)开展派遣用工清理。2013年底前,对超员使用人员自行清理,留用人员完善手续、重新登记造册。(三)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强化对派遣用工人员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等的依据。(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由市纪检、监察、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派遣用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违规使用合同用工,严禁突破核定的派遣用工工资收入水平线发放工资和津补贴。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人社部门不予核定工资、办理用工和参保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