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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关用工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2014〕108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二、备案对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
三、备案管辖
部省属及市属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用工单位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或《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政建议书》,同时要跟踪方案执行情况,并载入用人(工)单位劳动关系诚信档案。
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500人的用工单位,在备案同时应将调整用工方案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备案内容
用工单位办理备案时,除《无锡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表》外,另须提交备案表中补充资料要求的材料。
请劳务派遣有关用工单位如实反映调整用工方案,并及时备案;对未在通告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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