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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265元,二级255元,三级245元,四级235元。
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增加后未达到下列享受标准的调整至下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478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982元,部分护理依赖148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增加额不足85元的按85元调整。
二、2017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4955元。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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