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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劳务派遣”为由拒绝为职工交公积金,这样的扯皮事今后行不通了。昨天,无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被派遣的劳动者,其交公积金的责任在劳务派遣单位,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上,就应当写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事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截留、挪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而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也应当写明被派遣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合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定期对无锡劳务派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没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会被依照有关法律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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