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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推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2007年正式运行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内容。新系统依据法律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退工原因)。通过网上经办的单位,可直接在“网报单位端”根据“退工原因”选项选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使用报盘经办的单位,由经办窗口提供相关数据材料,单位读盘后自动对“无锡市劳动保障单位管理系统”进行更新,规范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登记备案(退工)业务。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并经有关部门或机构调解、裁决、判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网报单位端” 或“单位管理系统”所提供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退工原因)中无具体选项的,由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劳动用工备案窗口由经办人员手工录入办理,社会保险减员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简便关系转接。为进一步优化劳动用工备案流程,新系统规范了市区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调动(劳动关系转移)功能。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以及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调动功能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对劳动者本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又及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选择调动功能办理相关手续。
三、试行信息管理。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对实行网上经办劳动用工备案和参保缴费业务的单位,试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管理,启用电子章,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在网上打印录用登记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登记备案(退工)单。
四、备案数据修改。对系统中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原件不一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和原因与事实不一致,需要修改的,市、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可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用工备案业务数据处理单》进行修改。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上述修改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据第三方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修改,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整改指令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人社部门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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