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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7月1日起,市区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90元,二级增加275元,三级增加260元,四级增加245元,五级增加215元,六级增加200元。
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8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5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1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月人均伤残津贴达2813元;月人均生活护理费达1503元,月人均供属抚恤金达1089元。调整后的待遇于2013年7月15日左右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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