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main busines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0510-85858466

手机:15161690312

邮箱:cantenghr@163.com

地址:无锡新区长江一号6-402室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劳务派遣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目前很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取得的劳务收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被一些企业滥用,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二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虚构实际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从而按差额计算营业税,造成税款巨额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流失。三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原则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只有符合企业所得法及相关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加强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管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定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工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规范劳务派遣的发票管理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对使用假发票和恶意进行偷税的行为,应坚决打击,提高发票违法的成本和代价。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讯

信誉保证,最专业、最便捷的劳务派遣机构,他们选择康诚!

更多资讯

深圳检查处理3家非法劳务派遣机构 康诚劳务营改增的通知 新政策下临时工泛滥! 我公司助村民轻松就业 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我市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 关于代理客户付费问题的通知 2014年2月19号企业年检正式取 无锡健鼎电子发生火灾!起因系一跟劣 康诚劳务招聘旺季的策略 派遣用工减少明显 派遣员工权利多保障

Copyright (c)2015-2018 www.bai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苏ICP备17060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