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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
二、怎样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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