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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新规定

2013年7月,张某和刘某发现当地一些企业存在招工难情况,于是两人合计开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由于资金有限,两人决定先把自己的出租屋作为办公场所,等业务扩大了再办理行政许可和申领营业执照。短短2个多月,张某和刘某共向当地企业输入派遣职工180多名,并获利4万余元。9月底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依法对张某、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继《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于2012年进行修正以后,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先后于2013年6月20日和8月12日出台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辖分工、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天,商报邀请市人社部门为大家解读劳务派遣新规,为劳务派遣企业申请行政许可提供指导。

  □见习记者 邱悦兰 通讯员 任社

  劳动合同法修订后
  对劳务派遣规定的主要变化

  变化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门槛进一步提高
  旧法规定: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新法规定: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变化二:劳务派遣岗位设置条件进一步严格
  旧法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新法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变化三:违法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
  旧法规定: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法规定: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知识问答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是怎样的?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和苏州市《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
  (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1.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许可的。
  (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苏州市城区范围内除省管辖以外的(包括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三)县级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辖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四)在江苏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新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九)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十)劳动合同文本样本;
  (十一)集体合同文本样本(非必须提供)。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为:
  (一)属于苏州人社局许可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中心-劳动维权页面)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预审登记表,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专用邮箱(szrensheju@126.com)。
  (二)苏州市人社局收到预审登记表后,指派2名工作人员上门实地核查。
  (三)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预审后,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核查表》将所有申报材料提交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受理窗口地址:苏州市凤凰街334号2号楼205室,咨询电话:65829502)
  (四)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不办理工商登记的,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不予通过。
  (六)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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