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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规范劳务派遣秩序

    近几年,我市劳务派遣这种新型劳动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方便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的积极作用,受到了多种行业用人单位的青睐。调查显示,我市已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劳务派遣公司约200家,使用劳务派遣工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1300余户,与我市劳务派遣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务工约21万人,加上外地劳务公司派遣到我市工作的劳务工,总量近30万人。从用工单位性质来看,以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为主使用派遣工人数较多,部分事业单位也使用了劳务派遣工人。市总工会专题调研结果显示,劳务派遣用工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潜在劳资矛盾和隐患突显,应引起各方关注并尽快加以解决。

    一、当前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工、甚至滥用现象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符合"三性"的用工单位占53.1%,不符合的占46.9%。近半数被调查的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除保安、保洁等岗位外,大多数在主营业务相关固定岗位常年连续用工。有些企业存在"逆向派遣"行为,将本企业直接招录的职工转签到劳务派遣公司,实现合同工向劳务派遣工的"置换",少数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达到90%以上。许多劳务派遣工已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5年、甚至10年以上,既没有机会转为正式合同工,也没有机会晋升职务,其发展前景渺茫。调查显示有45.3%的劳务派遣工人认为自己是用工单位职工,并不认可与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身份的原因使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没有归属感,严重挫伤了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问题严重。抽样调查显示,被调查的用工单位中仅有30.9%的单位实现了劳务工与同岗位合同工同工同酬,69.1%的单位其劳务派遣工收入均低于同岗位正式合同工。抽调的用工单位中劳务派遣工平均月收入比同岗位正式合同工平均低25.5%左右,二者相差最高的达到65.4%。制造业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合同工同工不同酬问题更严重,人均月收入差距为34.5%。部分企事业单位采取减少正式合同工人数,增加劳务派遣工人数,压低劳务派遣工工资福利水平等方式,达到控制和降低企业总人工成本的目的,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三是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缺失。由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市非城镇户籍的劳务派遣工只缴纳医疗和工伤两种社会保险,客观上造成劳务派遣工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的缺失,致使农户劳务派遣工未来得不到充分的社会保障。调查显示,有54.4%的劳务派遣工"五险"不全,有20.2%的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同岗位正式合同工。访谈中约有79.3%的农村户籍劳务派遣工打算将来在城市定居,并希望享受合同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四是部分劳务派遣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抽样调查的用工单位中有40%的单位经常安排劳务派遣工加班,51%的劳务派遣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48%的劳务派遣工不能保证双休日休息,劳务派遣工平均每月加班时间25小时,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占加班人员的31%。近20%的劳务派遣工拿不到足额的加班工资或得到补休,有薪休假待遇更难落实。

    五是部分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令人堪忧。劳务派遣工人在用人单位多数从事苦、脏、累、险等岗位工作,有28.3%的劳务派遣工所在工作岗位存在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高低温作业、易引发肢体伤害等安全事故隐患,而其中7.3%的劳务派遣工所在用工单位没有提供必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存在职业病侵害的危险。

    六是多数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短期化、就业不稳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目前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的仅占42.4%。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工续签劳动合同时采取变换劳务派遣单位主体的办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很多用工单位在订单减少等因素影响时,首先采取的对策就是辞退劳务派遣工,导致该群体就业不稳定,一旦遇到严重金融危机,极易发生大规模的群体劳动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

    1、制定配套法规政策,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制定出台连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等地方性相关配套规章和政策,细化使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范围,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在各自的职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程序,在法律、制度上为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提供保障。

    2、规范劳务用工比例,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对用工单位混岗作业的劳务派遣工人数作出限制,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对超比例的劳务派遣工设定转为用工单位正式合同工条件,定期向合同制员工身份转换。

    3、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准入条件,劳务派遣企业成立前必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其资质并登记备案,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合作的年审管理机制,让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运行都处于依法监管之中。

    4、加强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人社劳动监察部门会同工会、企业组织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时加班、不依法缴纳五种社会保险、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不实行同工不同酬等恶意侵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5、发挥工会作用,维护劳务派遣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协议中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提取的隶属关系等,保障劳务工的政治、民主权利。加大劳务派遣单位建会工作力度,实现劳务派遣工人双向入会。将劳务派遣工工资收入问题纳入工会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议题,努力争取同工同酬,切实维护好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政治和劳动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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