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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劳务派遣必须在用工地参保

长期以来,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成本较低,在我市的机械加工、电子电器、服务业、建筑业及国企中大量使用,但是“同工同酬”、“同工同保”一直很难普遍实现。随着7月1日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全面施行,这一现象将逐步得到解决,目前已有400多家机构通过许可审批。昨天,我市劳动监察支队结合查处案例,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跨地区派遣用工应“同工同保”

  【案例】 今年4月29日,职工王某向市劳动监察机构反映:年初,他在苏北老家被当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招用,通过该公司在苏州的分支机构被派至苏州某电子厂工作。在领取公司给他办的社保卡时,他发现该分支机构给他办理了一张老家的社保卡。可他本人认为,既然他在苏州打工,以后也准备在苏州安家落户,就应该给他办理苏州的社保,而不应该为其办理老家缴费基数相对较低的社保,这样在苏用医保卡看病也不方便。

  【解读】 我市劳动监察机构表示,新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都予以了明确。而且《暂行规定》要求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应当“同工同保”。

  按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顶岗实习发生意外伤害不算工伤

  【案例】2013年2月3日,某职业学校安排学生石某到一家汽修厂实习。在实习过程中,该学生违反作业规则,被这个单位的驾驶员李某倒车撞伤。2013年4月21日,石某向当地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但最终没有实现。

  【解读】意外伤害怎么认定,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没有劳动关系,就是一般的民事人身伤害赔偿。实习生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通常按照民事责任进行赔偿。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相比工伤待遇相差很大,实习生得到的赔偿很有限。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企业必须给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承担兜底责任。对于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未经许可经营新的派遣业务将重罚

  【案例】今年3月7日,市劳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反映高新区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13年10月13日与一家机械厂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从2013年11月开始协议履行,每月派遣员工30人,每名员工派遣服务费100元。但该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时间是今年3月4日,之前的派遣业务涉嫌未领证违法派遣,故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核实监管。

  【解读】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规定,在该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该劳务派遣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是不合法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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