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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动者延先生在KDJ公司连续工作了11年,因其员工身份问题与KDJ公司引发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长年在KDJ公司冷藏库.Y-作的山东小伙子延先生,因一时疏忽被KDJ公司辞退。令他意外的是,尽管自已在KDJ公司辛苦工作了11年,但他的身份并不是KDJ公司的员工,真正的雇主是一个自己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劳动咨询服务公司。为此,延先生将KDJ公司告上法庭,要求KDJ公司补发工资并承担其ll年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日前,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延先生是山东泰安市东平县人。延先生说,l994年,他经人介绍,到北京KDJ公司打工,做仓储、搬运货物等体力工作。2004年4月,北’京KDJ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让他们都与北京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为员工代发工资、上保险。通知还说,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延先生说,"-3时很多职工反对,认为自己一直在KDJ公司打工,为什么要与一个根本没听过名字的公司签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延先生说,他在KDJ公司工作了10年多,从未签过什么劳动合同,这是签订的唯一一份劳动合同,而且还不是和KDJ公司签的。2005年5月11日,延先生在一次配货过程中,由于过度劳累忘记贴标签,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辞退。长年在KDJ公司冷藏库工作的延先生患上了风湿病,延先生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工作11年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补缴他的劳动关系,并称延先生告错了对象。经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延先生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延先生与KDJ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认定,而与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之间却有书面合同,因此驳回了延先生的仲裁请求。随后,延先生诉至某区法院。同年8月11日,某区法院3f-屈i..审理此案。法庭上,KDJ公司并不承认与延先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称延先生是告错了对象。KDJ公司认为,延先生只是以北京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员工的身份,受该公司派遣到KDJ公司工作的劳务员工,而KDJ公司已经向该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三方实际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延先生被辞退,这种劳务派遣关系结束,因此,可能与延先生产生劳动争议的只能是北京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而非KDJ公司。对于延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应由北京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承担。
2006年2月,当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延先生与① 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2006—05—15(A6)北京桥石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确立了其与桥石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延先生作为北京桥石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KDJ公司工作,所以延先生虽曾在KDJ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延先生以与KDJ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法院不能认定。
对于延先生称其与桥石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受胁迫签订的,属无效合同,应另案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有关的调查,京城劳务派遣的人数非常庞大。这种最早产生于美国的用工方式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中国,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90年代,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飙升。目前在京的外资企业大都存在劳务派遣,派遣用工通常是超出编制的人员,处于企业中层以下,如助理、秘书、程序员等职位。除了外资企业,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机构也有为数不少的劳务派遣工。有些小公司索性将人事部门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的员工全部由其派遣。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越来越多地得到企业肯定,现在的派遣用工不再局限于企业中层以下,也有部门经理等中层领导,有的企业甚至为了节约培训成本,也会从劳务派遣公司招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才。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专门规定,目的是规范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使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由现在的最低l0万元上升到不少于5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4i'h-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遗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
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63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应享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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