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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某单位因为选择了一家不正规的劳务公司导致的严重的后果。
上了一个月班,工资只有0.36元。辽宁抚顺市一家企业的员工李先生展示了他令人瞠目的工资条。李先生称,就这样,他还得欠单位2.64元,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
(10月31日《辽沈晚报》)
表面看,这是交接之“误”。李先生在原单位每月工资在1500到2000元之间 (包括底薪),被以劳务输出的名义,派遣到新单位之后,却没有了底薪。实际上,这暴露出新、原单位的联手“耍赖”。无底薪已涉嫌违法,无论新单位还是原单位,不可能连这基本的常识都不知道。
据不完全统计显示,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劳务派遣虽是舶来品,其制度设计的初衷良好,由于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对用工企业来说,用工灵活,便于管理,节约成本。但实际上,不少劳务派遣工沦为“二等公民”,既不能同工同酬,也不能享受相关福利,甚至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而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对派遣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再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遗憾的是,抚顺市劳动监察局只是称:“工人需要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申请,由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居高临下,轻描淡写。无底薪,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违法现象,如此等等,存在并非一天两天,为何不主动调查,使这种现实状况及早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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