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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务派遣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灵活性,受到众多用工单位青睐。但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留有空白,使得这一方式存在滥用现象,造成派遣工稳定性差、受歧视、参加工会难等等问题。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分配制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同工同酬”。但“同工不同酬”在相同劳动条件下,从事着相同的劳动,却又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待遇相差甚远,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基本分配制度的本义,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这种按身份来取得酬劳的做法,既不能调动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同工同酬”,让我们充满了无限的期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应该成为《劳动法》的灵魂,让我们在保障自己神圣劳动权利的同时,真正享受到“劳动最光荣”的快乐和幸福。
这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很多媒体报道、还有社会各界的观点认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拯救了“临时工”,这样的说法是不是准确?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就此评论。
苏海南: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这次“同工同酬”成为了关键词,既然是关键词,我们就有必要明白什么是“同工同酬”, 这其中的“工”和“酬”的内涵是什么?“同工同酬”又体现着怎样的价值取向?苏海南对“同工同酬”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苏海南:同工同酬有一个广义的概念有一个狭义。我们先说广义的,所谓广义的同工同酬是劳动者只要从事同工种劳动或者同类劳动就应该执行相同的工资制度,相同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但是分配结果可以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实际贡献不同,在预先规定的工资区间内有所差别,这是广义的同工同酬。狭义的同工同酬就是劳动者从事同岗位劳动,从事同样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同的劳动技能,并且作出相同的劳动贡献,在这四同的基础上,他们最后所得的劳动报酬也应该是相同的。有些就是简单一定要拿一样的钱才叫同工同酬,这个还是有偏差的。
关于同工不同酬,《人民日报》曾经给出过一个统计数据: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差出10倍。这种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已经被社会各界炮轰了很多年,到现在都没有改变。如今要实现“同工同酬”,对员工和用工单位会造成怎样的影响?是否会加大“正式员工”的竞争压力?会不会让一些企业不堪重负?苏海南表示,同工同酬并未增加单位人工负担。
苏海南:劳务派遣工现在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或者说他获得的劳动报酬不符合他的劳动付出,所以这一个成本的差额是用工单位本来就应该支付的。因此对劳务派遣工实行同工同酬从本质上讲,对于用工单位的合理人工成本的负担并没有增加,只是把他原来偷偷压低的那一块要从兜里拿出来。
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工的人他是另外一种状况,就是他干的活不多,拿的钱还很多。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以后,如果是应该说大部分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工还是会努力工作的,这种状态下应该更加努力的工作,因为可能他的报酬还比劳务派遣工还会高一点。其中少量的那些原来出工不出力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工应该感到很大的压力,因为他原来没干多少活拿的钱还很多。现在通过这样的调整以后,我想其中还有一个内涵就是这些拿着报酬高于他的劳动付出的这些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工今后增加工资的空间应该就会很小,这样的话他还想增加公司就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公众对于同工同酬是满怀期待的,但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究竟能给同工同酬带来什么,恐怕大家的心里都没有底。其实,同工同酬在《劳动法》和原来的《劳动合同法》里都有明确规定,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这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重新给劳动者带来了希望,但是法律法规“说到”与“做到”之间往往存在着距离,如何让《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善意能够落到实处呢?苏海南表示,应从四个方面进行落实。
苏海南:中国的事总是要有一个过程,但是方向是明确的,目标是明确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可能还比较曲折。要做好《劳动合同法》修订案的同工同酬这件事我觉得至少要抓四方面。第一就是抓好宣传,让用工单位和社会各方面都转变观念,要真正的树立起同工同酬的理念。第二就是企业要自己主动检查纠正现在的不同工同酬这样的偏差。第三个很重要的就是人事部门的劳动监察部门要检查监督对那些7月1号仍然拒不执行《劳动合同法》新要求的要查处。此外的工会也要帮助监督,发现情况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劳务派遣工自己也要自我维权。首先你到这个用工单位了不了解用工单位用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对你进行分配,这个制度跟那些无固定期限和长期合同工有区别还是没区别。特别是在同岗位、同样劳动任务、同样劳动技能要求、同样劳动贡献的基础上拿的报酬还有没有落差,发现这些问题也可以自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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