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人员档案工资管理办法
一、 档案工资管理的原则及范围
1、存档人员档案工资原则上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资规定执行
2、中心主要是对存放人事档案并保留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进行管理
3、中心对无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保留原状态,不负责进行变动
二、 档案工资的日常管理及晋升
1、中心对存档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档案工资时,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先核定其档案工资,后在核定的基础上再进行档案工资调整
2、军队转业后直接存档的人员,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核定后的工资从转入地方之日起执行
3、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4、对存档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其档案工资
5、对存档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其档案工资
6、对集体存档单位,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中心根据聘用单位所确定的工作岗位,按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其学徒(熟练)期的档案工资和定级档案工资
7、存档人员晋升档案工资,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存档期间无工作、或有工作而没有进行考核、或进行了考核不及格者,均不能晋升档案工资
8、在存档期间,按有关规定形成的工资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档案工资依据。调转时,中心将按此工资标准介绍
9、存档期间,档案工资未作过调整的人员,调转时,中心按其存入时的工资额对外转移工资关系。对原非事业单位工资,而新调入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并要求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介绍时,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后转出工资关系
10、中心对存档人员工资管理、调整均为档案工资,是否与本人实际工资挂钧,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