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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权利

【案例】:

2008年2月1日小张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家具公司工作。小张进入家具公司后非常努力,但月底发工资时仅发了900元,试用期结束后工资只有1500元,而该公司的小李与自己的岗位相同,工作内容也相同,工资却有3000元。公司每逢节日发放福利时,小李有而自己没有。小张很郁闷,找公司领导询问,领导告诉他,因为小张不是本公司的员工,不能按照本公司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福利。

【以案说法】:

劳务派遣将雇佣与用工分离,即雇人的并不用人,用人的并不雇人,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鉴于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由于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了避免被派遣的劳动者受到歧视性的待遇,法律明确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不仅体现在同工同酬方面,还体现在工资调整机制上。被派遣的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连续的劳动服务时,其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样的工资调整的权利。工资调整的机制从发展的角度确保了长期工作的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未来同样能够实现同工同酬。此外,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教您几招】: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为了逃避《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诸如小张一样的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后,工资低于同岗位的人,社会保险也难以保障。至于福利待遇方面,用工单位更是随心所欲,或者不发,或者发部分。给予“二等公民”待遇,怎么办呢?

留意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是与谁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劳动者直到离职时才知道自身是劳务派遣工,无法向所工作的企业主张权利。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订立的是劳务派遣形式的合同,对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可以要求直接与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单位不肯签订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

找准对象。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权利时或许会产生疑问,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呢?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所有义务,劳动者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主张,但是主张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同时向用工单位主张。

保存同岗位员工报酬的证据。被派遣的劳动者如果要主张同工同酬权利的,必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的证据,而且要能够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相同岗位的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搜集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工作岗位劳动者的报酬作参考。

协商或依法维权。因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因此劳动者可以先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并敦促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劳务派遣单位会怠于与用工单位协商,此时劳动者凭借持有的同工同酬以及其他待遇的证据,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赵剑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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