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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在处理员工的工伤事故时,会碰到一些特殊或意外情形,如没买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了、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了、停薪留职人员在别单位上班发生工伤了、借调员工或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了等等,类似这些特殊员工的工伤,其应由谁来处理、赔付责任由谁承担?当事各方可能会有些争执,那么,请问: 1、你有没有处理过一些类似这些特殊员工的工伤事故?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你是如何处理的?重点说明你的处理原则和依据。 如果没有,你认为上述特殊员工的工伤应如何处理?
一、首先明确一下基本原则和人员范围:
工伤保险条列条例明确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一条约定了企业应该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个是原则,在实际的工作中职工的性质多种多样包括:正式在册在岗职工、在册下岗职工、劳务派遣员工、农民工、其他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一个统计上的指标,具体是指未缴纳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退休返聘人员、顾问等非坐班人员、保安工勤等勤杂人员。
二、针对不同人员的不同处理方式:
1、在册在岗职工:这个没说的,属于保险缴费人员,直接按照社险的要求申报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2、在册下岗人员:这个及包括了停薪留职、发放生活费用、离岗挂边等,归纳起来就是不在你公司的岗位工作,但你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类人员的处理应当由其发生工伤的关联单位来具体办理,企业千万不要大发善心为其在公司申报。原因在于一是如公司申报就必然存在弄虚作假成分,涉嫌骗保,二是处理之后可能与该岗下职工存在遗留问题隐患,三是增加了工作量。
3、劳务派遣员工:此类人员的工伤申报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关申报的手续,我公司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有时候有些派遣公司比较不作为,就需要我们承担起督促的责任,毕竟人是在你这里工作的,为了今后不产生隐患也应该妥善解决!
4、农民工:农民工是某些行业就业的主力,那一类的企业一定做到比较完善,也有个别单位有个别人,这个时候一定不能忽视,为了省下繁琐而不重视农民工的保险,现在多数省份都已经有农民工的专门保险和比例,既有政策就该严格执行!
5 、其他从业人员:此类人群一定是没签合同没上保险,属于企业中最大的隐患,针对这一类人员要尽快妥善解决!首先要补上的是劳动合同、暂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规避风险,对于保险也应该及时缴纳,如属于外单位下岗人员的,在本公司可以只缴纳工伤保险(天津市政策、其他各地需自行咨询劳动行政部门),如确实无法单交工伤保险,则应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6、退休返聘人员:我的原则是不建议聘用此类人员,然则企业企业确实需要的话可以用,注意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入职之前要进行体检,了解其身体状况、有无历史疾病,建议其情况可以本人写出(并酌情加入到用工协议中)。
7、非坐班人员:松散型管理人员,需要建立聘用协议,约定一下责权利!
8、保安工勤等:此类人员的关系一般在保安公司和劳服公司,我们不负责相关的合同保险,只需子啊管理上创造出适合的工作环境、不要违反与保安劳服公司的协议即可!
三、工伤事项处理原则:
我在处理此类事件的原则是事前规避、事中积极、事后整改;坚持政策、适当宽松、化解矛盾、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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