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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案例-参考!

8月19日上午,罗湖人才市场,求职者正在查看招聘启事。启事中所列岗位基本为劳务派遣岗位。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一月有余,8月7日,人社部又出新规,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认为,政府此次针对劳务派遣的修法动作,对于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利、规范企业用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要彻底杜绝同工不同酬等乱象,关键在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

  “做的是一样的工作,合同工年假有15天,我们派遣工只有5天。最近公司正在组织旅游,正式工每个人有1000多元的预算,我们派遣工却不能参加。”易生生在南山一家科技公司供职一年多,8月18日他告诉记者,公司共有600多名员工,像他一样的派遣工有60多人。对于员工待遇上的差别他向公司表示不满,得到的回复却是,“派遣工不属于本公司员工,不能享受相同的福利”。

  今年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将劳务派遣用工范围严格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范围内,并对同工同酬作出了规定。紧接着,8月7日,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祭出“杀手锏”,将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在10%。这对于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利、规范企业用工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变“劳务派遣”为“劳务外包”,以规避用工红线,还有大批派遣工面临“被失业”的风险。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下,修法能否真正实现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诉求?

劳务派遣现状:

  “非正常繁荣”蔓延至各用工单位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其核心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合同关系存系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之间,但报酬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工与实际用工企业之间。

  8月13日,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主任张治儒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1997年左右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传入深圳以来,劳务派遣呈现出一种“非正常繁荣”状态,尤其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从外企、国企、政府部门逐渐蔓延至民企等各个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制度,实际上早就引起过业内对其的‘存废之争’。”张治儒告诉记者,2008年《劳动合同法》专门设置了“劳务派遣”章节,本意是希望规范劳务派遣企业,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但遗憾的是,劳务派遣“反其道而行之”。“有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就意味着将劳务派遣正式合法化,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开始钻法律的空子,规避法律限制,同工不同酬、社保福利差异等现象愈演愈烈。”

  今年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8月7日,《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认为,劳动合同工才是目前我国大力推行的企业用工形式,政府试图通过此次修法来限制劳务派遣行业的“非正常繁荣”,鼓励企业直接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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