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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违规被辞退用人用工单位同担经济补偿

用工单位以刘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将刘某调换新工作岗位。由于新岗位存在安全隐患,刘某几次向负责人提出要整改该岗位,但用工单位却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刘某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据此又于当日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却互相推委。日前,嘉定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耐心调解,确定了责任归属。
  事件:
  两单位均称“没责任”
  2012年8月,刘某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担任某清洁能源公司操作工,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止。
  2013年3月23日,清洁能源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将刘某调换新工作岗位。由于新工作岗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刘某几次向负责人提出要整改该岗位的安全问题,否则难以服从调岗安排,但是清洁能源公司的负责人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于2013年3月31日将刘某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根据清洁能源公司所反馈的情况,又于当日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当刘某提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时,劳务派遣公司和清洁能源公司互相推委,双方均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人民调解员受理了该案后,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三方当事人,明确了三方均愿意调解的意愿。
  刘某认为,清洁能源公司将其调换的工作岗位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才致使其无法胜任,对清洁能源公司以此为由将其退回劳务公司的做法难以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替通知金。
  清洁能源公司称,刘某虽然是在本公司工作,但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所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与之无关。劳务派遣公司则表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在清洁能源公司的工作原因造成的,所以清洁能源公司也应承担经济补偿金。
  三方争议的焦点是:刘某的经济补偿金由谁来支付。而这一问题与用工方式有关,刘某的用工方式是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即清洁能源公司)三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调解:
  两单位共同承担补偿

  针对刘某的观点,人民调解员详细地为其作出如下分析:清洁能源公司对刘某调换工作岗位的做法存在着随意性,应事先与刘某协商,要在合法、合理、平等的基础上调换岗位,即使清洁能源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成立,将刘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当日,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由此人民调解员对于刘某的观点予以支持。
  针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观点,人民调解员说:“刘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与之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刘某与实际工作单位清洁能源公司建立的则是劳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当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两家单位应为共同当事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时,该法律责任毫无疑问应该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来承担。”对此,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改变了想法,但是对清洁能源公司退回员工的做法有些不满。
  人民调解员看出了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的疑虑,耐心地解释,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清洁能源公司协商,能够共同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话,作为人民调解员也会给予支持的。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听了人民调解员的解释连连点头同意。
  随后,人民调解员在与清洁能源公司负责人沟通时,倾向于两家共同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观点,并作出了如下解释:使用劳务派遣工,清洁能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也应具有法律责任,要确保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标准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由于清洁能源公司没有与刘某协商随意将其调换工作岗位,当刘某提出新岗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单位不但置之不理,而且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并且没有对刘某进行新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枉然对刘某定了个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人民调解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清洁能源公司负责人终于同意与劳务派遣公司一同承担刘某的经济补偿金,三方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劳务派遣公司与清洁能源公司共同一次性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4500元整; 二、刘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三、对于本次事件三方今后无涉。
  【心得】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嘉定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顾艳丽表示,看着刘某在调解当天拿着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人民调解员的心里更是无比欣慰,因为在为劳动者维权的同时,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这里,调解员顾艳丽提醒广大劳动者,涉及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也是具有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两家单位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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